墨西哥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转让定价调查和预约定价安排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墨西哥的转让定价规则普遍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转让定价指南,关联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必须遵循公平交易规则。纳税人需要准备和保留一份文件,该文件可以证明与外国关联方交易所采用的价格已经被独立的非关联方在可比的交易中采用过。纳税人同样被要求提交他们的纳税申报单,该申报单必须包含与外国非关联方交易收入的详细信息。如果没有履行义务,纳税人将会受罚。
根据所得税法,纳税人有遵守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法规的义务,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如果相关交易不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局可以按照独立交易情况下的定价对纳税人(无论是居民纳税实体、非居民纳税实体、个人、墨西哥常设机构或者信托公司)的应税收入(或亏损)进行调整。纳税人因其需证明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税务局对纳税人举证不满意,可运用其他定价方法确定其正确的定价(详见4.3.2)。
税务局可以对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的定价做出调整,还可以对其他种类的交易定价做出调整。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局可以调整纳税人的计税基础或者相关亏损。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转让定价条款和相关规则在“跨国企业”部分和所得税法179至184款中有所规定。同时,所得税法规定1995年版的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可以用于解释墨西哥的转让定价规则。
国家税务局为转让定价审计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即转让定价管理中心。
根据墨西哥企业所得税第182条,获得IMMEX许可的合约制造商可适用转让定价安全港规则,即根据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此类合约制造商的净利润额:(i)资产总值的6.9%,(ii)成本费用总额的6.5%(不包括融资成本),然后针对该净利润额适用30%所得税率。纳税人需准备相关文档以描述其作为合约制造商的经营活动内容,以备税务机关查证。
上一财年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300万墨西哥比绍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达到或超过300万墨西哥比绍的纳税人必须准备转让定价文档,以确保在发生纳税调整时,避免受到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处罚。
墨西哥纳税人须在所属财年次年3月31日之前将年度纳税申报单连同转让定价信息一并申报。然而,大多数境外纳税人将有资格获得为期三个月的延期。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墨西哥承认的六种转让定价方法
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该方法以可比交易中独立各方达成协议的价格或金额确认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定价。
②再销售价格法(RPM)
该方法是指关联方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或其他交易的交易定价由双方认可的或者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比交易的再销售价格减去毛利润乘以公允百分比的结果得出。(公允百分比由毛利润除以净销售额得出)。
③成本加成法(CPM)
该方法是指在纳税人购买商品或者、得到服务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的成本上加上一部分加成百分比,该加成应由交易双方认可或者作为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比交易定价的一部分。加成由毛利润除以销售成本得出。
④利润分割法(TPSM)
该方法是指由关联双方获取的利润将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中双方比例归属,归属的方法如下:(i)将关联交易双方取得的利润加总得到全球收益;(ii)然后根据双方在交易中涉及的资产、成本和费用比例将利润分配。
⑤剩余利润分割法(RPSM)
该方法是指由关联双方获取的全球利润将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中双方比例归属,归属的方法如下:(i)将关联交易双方取得的利润加总得到全球收益;(ii)纳税人将决定如何在排除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前提下利用任何一种其它定价方法将“最低利润”归属于交易双方;(iii)用全球收益减去“最低利润”;(iv)剩下的部分(剩余利润)将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归属于交易双方,将双方使用的无形资产也考虑在内。
⑥交易净利润法(TNMM)
该方法是指确认受控交易的利润,该利润由独立企业间的可比交易可获取的利润确定,并且考虑资产、销售额、成本、费用和现金流等获利因素。
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上述转让定价方法的层级,纳税人必须首先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根据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适用,则可适用其他方法。
进一步来看,对于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如果能证明成本或者对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则可视为最佳适用方法。以下情况任意一种均可以视为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i)成本或者对价与非关联方的可比交易定价一致,(ii)纳税人获得税法规定下的裁定。
此外,纳税人需根据现有可用信息确定最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然而,需要优先考虑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
(2)公允范围
当有不止一个可比交易时,可能会考虑这些交易定价或者利润率的范围。如果纳税人的定价、成本或者利润率在此范围内,那么将被视为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如果不在此范围内,则将这些可比交易的定价、成本或者利润率的平均值视为合理的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定价、成本或者利润率。
4.3.3 转让定价调查
执行转让定价调查的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类型及税务居住地而定,如大规模纳税人(依据纳税人的资产规模、收入情况和员工人数由税务机关判定)、合并纳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由特别的税务调查小组执行调查,其他纳税人则根据其税务居住地确定其调查机关。
转让定价税务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通知要求其提供信息,以分析并熟悉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在第二个阶段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一步提供信息,并要求其针对税务机关的主张进行反驳。调查活动通常持续一年左右(转让定价调查为两年),在调查结束之后,税务机关有6个月的时间拟写决议书,要求纳税人支付(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的)亏欠税款、附加税费以及罚款,罚款金额取决于个案情形与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如纳税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45天内提起上诉,该上诉会在3个月内结案。然而由于该上诉的受理机关为税务机关,因而常常以失败告终。如纳税人对上诉结果仍持异议,可进一步上诉至司法机关,该程序又称安帕罗程序(Amparo),是墨西哥国内法中旨在保护人权的宪法性程序。裁决一旦做出,需得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遵从。
税务机关在开展调查的1年内会向纳税人出具文件要求后者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开启调查的通知、初步信息提供通知、部分记录(概述税务机关已审阅的信息以及纳税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最终记录(陈述税务机关调查结果并标志着审阅结束)、税收抵免记录(陈述税务机关确定的抵免额)。针对上述每份文件,纳税人的回应期限通常为10个工作日,如果为最终记录,则为20个工作日。并且,当税务机关开始进行调查,纳税人可在最终税务评估发布前20日内对税务机关审阅期间的主张及相应结论提出异议。无论如何,在转让定价调查开始之后,纳税人可在两个月内提供材料以反驳税务机关的主张,该期限经申请可延长至3个月。税务机关无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其使用的第三方可比对象信息。
通常来说,在墨西哥,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这是由于墨西哥税收系统遵循纳税人自我评估的原则。但如果纳税人遵守其申报及文档记录义务,则举证责任转移至税务机关。
如纳税人针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纳税人的收入、降低其抵扣额,该调整被称为“初步调整”。墨西哥居民纳税企业在其进行关联交易时,如果关联方纳税居民国与墨西哥有税收协定且对转让定价法规有所调整,那么该纳税企业可以向墨西哥税务局申请调整其所得税申报。只有在墨西哥税务局接受对方国税务局调整的前提下相关调整才会被接受。墨西哥立法中没有对二次调整的相关规定。
如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其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瑕疵之前补缴税款,则需缴纳应补税款金额40%的罚金,其他情形下需缴纳应补税款金额55%-75%的罚金(根据通货膨胀与利息进行调整)。个案中该罚金有可能有所降低。罚金本身无需计算利息,但应缴而未缴的税款需计算利息。如果纳税人已针对其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准备同期资料,则罚金可降低,针对纳税人在接到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瑕疵的通知之前补缴税款的情形,罚金可降低20%,其他情形罚金可降低30%。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单边”或“双边”的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有商谈的余地(但是转让定价的文件必须被保留5年)。多重协议手续对与墨西哥签署税务条约的国家依旧适用。
墨西哥税务局可以处理纳税人根据公平交易原则的定价申请,与税收协定一方主管税务局确定的定价安排协定另一方也可使用。预约定价安排(APA)发布后可申请发布纳税年度及前一年后三年(共五年)适用,税收协定双方认可情况下可申请延长适用期。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在某些条件下适用从而确保该安排下的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局在收到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后8个月内需给予回应。
通用税务规则对纳税人需针对预约定价安排提交的相关信息及支持文件做出了规定。
4.4.2 程序
纳税人需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申请并附纳税人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信息与支持文档。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纳税人可能与税务机关进行多次会议以解释其事实与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有可能附一定的条件,以证明相关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从2017年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费用为216,308.51墨西哥比绍,每次续申或年度审阅的费用为43,261.80墨西哥比绍。墨西哥预约定价安排并无特定的时间要求,通常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完整的支持文档以作出最终裁决。如税务机关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预约定价安排决定,税务机关只可通过在联邦税收法院提起无效主张以撤销该决定,且该撤销申请需在预约定价安排决定作出之后5年内提出。从2004年至2016年墨西哥已缔结单边预约定价安排226件,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34件,总计344件。
下表简单阐述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
表7 单边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基本程序简述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 |
申请原因 | 寻求确定性、复杂交易、法律要求或将单体层面的转让定价政策变更至集团层面 |
申请 | 向转让定价中央调查局(ACFPT)提出申请、陈述交易内容及适用期间、提供转让定价文档 |
分析与讨论 | 交易内容、转让定价方法、可比对象、转让定价调整 |
分析与讨论 | 交易重点、可比较分析、额外信息提供、支持文档 |
ACFPT立场 | 适用转让定价方法、可比对象、转让定价调整、最终结果 |
协议 | 与申请人协调、确定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公布达成协议 |
后续事项 | 声明及支付、纳税人遵从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续约或缔结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 |
申请原因 | 寻求确定性、消除双重征税、将单体层面的转让定价政策变更至集团层面 |
申请 | 向转让定价中央调查局(ACFPT)提出申请、陈述交易内容及适用期间、提供转让定价文档 |
通知 | 通知缔约国另一方的主管当局、陈述交易内容及适用期间 |
分析与讨论 | 交易内容、转让定价方法、可比对象、转让定价调整 |
分析与讨论 | 交易重点、可比较分析、额外信息提供、支持文档 |
ACFPT立场 | 适用转让定价方法、可比对象、转让定价调整、立场讨论 |
ACFPT立场(续) | 适用转让定价方法、可比对象、转让定价调整、立场讨论 |
协议 | 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协调、确定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公布达成协议 |
后续事项 | 声明及支付、纳税人遵从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续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