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之一般反避税规则

墨西哥所得税法授予税务机关审查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中来源于墨西哥的收入的权力。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与税收优惠及跨国公司相关的避税行为。但是,相关审查的范围会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扩展。

墨西哥税务局通常会对如何解释纳税人非法交易活动发布相关标准,也会对纳税人的非法活动处以经济或者刑事惩罚。该标准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标准的设立没有按照正常法规程序进行且没有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因此,该标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为了避免税务局的监察以及可能的强制措施,遵守这些规则对纳税人来说很重要。规则中的一些条款如下:

-员工利润分享:纳税人在计算员工利润分享时不可抵减上一纳税年度的税务亏损,无论纳税人是否通过税务法庭的裁定得到结转以前年度税务亏损的许可;

-投资和费用:明确不同产业投资与支出税务抵减的区别,例如电信行业和饮料行业;

-合作公司:如果合作公司的成立目的仅为了获取税务优惠,那么各成员公司提供服务取得了税收优惠从而减少税负时,该优惠将被驳回;

-养老基金:如果投资管理私人养老基金的信托计提或者增加养老及退休基金准备金,信托委托人从所得税角度将不能抵扣投资所获利息和收益。

请注意墨西哥国家税务局在其网站上持续更新相关规则。

2018年6月1日,墨西哥官方发布了联邦财政法修正案(2018年6月2日起生效),该法案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净营业亏损(NOLs)的方式以达到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新规允许墨西哥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判定存在净营业亏损的“有害”转移发生,即:企业出现特定的六种产生税务亏损的情形后,随即在集团重组、剥离、合并或其他所有权发生改变的情况中,该产生税务亏损的纳税人不再是其原属集团的一部分。

(i)纳税人成立后,前3个会计年度内产生的净营业亏损高于纳税人资产的价值,且纳税人50%以上的可抵扣费用来源于关联方交易;

(ii)纳税人成立后,前3个会计年度内产生的净营业亏损中,50%以上的可抵扣费用来源于关联方交易,其可抵扣费用较上一财年增加50%以上;

(iii)纳税人通过资产重组、剥离或合并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转移至关联方,转让资产形成净营业亏损的次年,纳税人的主要经营活动减少了50%以上;

(iv)因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净营业亏损,税务机关在确定资产收购成本时,并未考虑纳税人保留的与资产有关的权利(例如使用权);

(v)纳税人产生净营业亏损,且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使用的投资抵减额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的金额并随后调整了该金额;

(vi)纳税人因认购债务工具申报税前扣除产生净营业亏损,但未来偿付此债务的方式不是所得税法规定的偿付方式。

如果税务机关将净营业亏损认定为有害转让,则纳税人将不被允许使用净营业亏损,此外税务机关可能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罚甚至是刑事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墨西哥税务局将通知纳税人,并解释将净营业亏损认定为有害转让的原因。在收到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让非有害转让,墨西哥税务局将在6个月内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文件并将最终决定通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