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身份与迈向公民:马耳他居留与入籍路径全解析
本指南旨在用最清晰的语言,为您剖析“维持永居”和“申请入籍”这两条完全不同的轨道,帮助您做出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长期规划。
第一部分:如何维持您的马耳他永久居留许可 (MPRP)
马耳他永久居留计划(Malta Permanent Residence Programme, MPRP)的维持条件,其核心原则非常简单:您必须持续地、不间断地满足当初获得批准时的核心承诺。
移民局会进行年度或定期的合规审查(Compliance Check),您需要证明自己仍然符合以下条件:
维持MPRP身份的核心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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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持有合格房产 (Qualifying Property)
- 若您选择租房:您必须在马耳他或戈佐岛持续租赁年租金不低于€10,000(南区/戈佐)或€12,000(主岛其他地区)的房产。您需要保留有效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明。
- 若您选择购房:您必须持续拥有所购买的、价值不低于€300,000(南区/戈佐)或€350,000(主岛其他地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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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持有健康保险 (Health Insurance)
- 您和所有附属申请人都必须持续拥有一份覆盖马耳他所有医疗服务的综合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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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经济自给自足 (Financial Self-sufficiency)
- 您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马耳他生活,而无需依赖社会援助。虽然MPRP新政取消了对具体年收入或资产的死板要求,但其根本精神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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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 (Clean Criminal Record)
- 您和家人不能在马耳他或任何其他国家有严重的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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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为马耳他的“不合理负担” (Unreasonable Burden)
- 这是一个综合性条款,意味着您不能滥用马耳他的社会福利体系。
合规审查是关键:每年,您或您的移民顾问都会收到移民局的邮件,要求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如新一年的租房合同、保险续费证明等),以确保您的身份持续有效。
第二部分:通往马耳他公民(护照)的两条路径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请务必仔细阅读。持有MPRP永居卡,并不会自动让您在未来获得公民身份。它只是一个长期居住许可。要申请成为马耳他公民(入籍),您必须在以下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中,做出全新的选择并满足其严苛的条件。
路径 A:常规入籍 (Standard Naturalisation) —— “长期真实居住”之路
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基于长期居住的传统入籍方式。
- 核心要求:申请人必须以马耳他为主要家园,长期并真实地在此生活、工作、纳税。
- 时间要求:根据《马耳他公民法》,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入籍之日前的七年内,累计在马耳他实际居住满五年(60个月)。此外,在提交申请前的那一年,必须全年365天不间断地居住在马耳他。
- 审查重点:移民局会通过水电费账单、出入境记录、纳税记录、工作证明、社区融入证明(如参加当地社团)等多种方式,严格审查您“实际居住”的真实性。
- 适用人群:真正打算举家搬迁,将生活重心完全转移到马耳他,并在此安家立业的MPRP持有人或其他长期合法居民。
- 成本:无额外的投资或捐款要求。
路径 B:卓越服务投资入籍 (MEIN/CDI) —— “重大经济贡献”之路
这通常被称为“马耳他投资公民计划”,是一条为全球高净值人士提供的、通过重大投资快速获得公民身份的特殊通道。
- 核心要求:申请人必须对马耳他做出“卓越的、重大的”经济贡献。
- 重要澄清:这是一个完全独立于MPRP的新申请。您之前为办理MPRP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如政府捐款、房租等),都不能用于抵扣此路径的投资额。
MEIN/CDI的“三位一体”投资要求:
投资项目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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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展基金捐款 | 二选一: a) 居住36个月后申请公民身份:捐款 €600,000 b) 居住12个月后申请公民身份:捐款 €750,000 (每增加一位附属申请人,额外捐款€50,000) |
2. 慈善捐款 | 向马耳他政府批准的非营利组织(NGO)捐款 €10,000。 |
3. 合格房产投资 | 二选一,且必须持有5年: a) 购买价值不低于 €700,000 的住宅房产 b) 租赁年租金不低于 €16,000 的住宅房产 |
- 适用人群:希望在1-3年内快速获得欧盟护照,且有足够财力进行大额投资和捐赠的超高净值人士。
结论:清晰定位,做出最适合您的选择
对比维度 | 路径A:常规入籍 | 路径B:卓越服务投资入籍 (ME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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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 真实、长期居住 | 重大、直接投资 |
时间成本 | 极长 (5-7年+) | 相对短 (1-3年) |
资金成本 | 低 (无额外投资) | 极高 (约百万欧元级别) |
居住要求 | 极其严格 (需以马为家) | 相对宽松 (需持有居留卡,但不必长居) |
本质 | 对国家的时间与融入的承诺 | 对国家的资本与贡献的承诺 |
最终建议:请务B地认识到,MPRP永久居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优越的身份,它给予您在马耳他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它是一个独立的“目的地”,而不是通往公民身份的“踏脚石”。如果您渴望成为马耳他公民,您必须重新审视您的目标、财力和未来规划,从上述两条清晰的路径中,选择一条来重新开始您的申请。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信息分享,不构成法律建议。所有移民和入籍的法规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做出任何决定前,请务必咨询专业的、有资质的移民律师,并以马耳他政府官方发布的最新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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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马耳他公民法》(Chapter 188) 核心入籍条款
以下内容摘自马耳他法律《马耳他公民法》(Maltese Citizenship Act),旨在为读者提供直接的法律文本参考。请注意,法律条文可能被修订,此处仅为参考,不应替代专业法律意见。
关于常规入籍 (Standard Naturalisation)
Article 10. (1) Naturalisation. The Minister may grant a certificate of naturalisation to any person of full age and capacity who, in the opinion of the Minister, is a fit and proper person to be so naturalised and who makes an application in the prescribed manner and satisfies the Minister that -
(a) he has resided in Malta throughout the period of twelve month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and (b) during the six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said period of twelve months, he has resided in Malta for periods amounting in the aggregate to not less than four years; and (c) he has an adequate knowledge of the Maltese or the English language; and (d) he is of good character; and (e) he would be a suitable citizen of Malta.
条款 10. (1) 入籍。 部长可将入籍证书授予任何已成年且具备完全能力的个人,只要部长认为该人是适合入籍的、品行端正的人,并且该人已通过规定方式提出申请,并使部长满意其符合以下条件:
(a) 在紧接其申请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其一直居住在马耳他;以及 (b) 在上述十二个月之前的六年期间内,其在马耳他居住的总时长不少于四年;以及 (c) 其对马耳他语或英语有足够的了解;以及 (d) 其品格良好;以及 (e) 其将成为一位合适的马耳他公民。
(注:上述(a)和(b)条款的总和,构成了“过去7年内住满5年(4+1),且最后一年必须全年居住”这一通行解读的法律基础。)
关于卓越服务投资入籍 (MEIN/CDI)
《马耳他公民法》本身并未列出具体的投资金额,而是授权部长制定详细的规章。这种授权来自于以下条款:
Article 10. (9) The Minister may, by regulations, provide for the grant of a certificate of naturalisation to any person who -
(a) is a person who is a contributor to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Fund...; or (b) is a person who is a direct or indirect investor in Malta in such sectors of the economy for the time being approved by the Government of Malta...
This sub-article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the Minister under sub-article (1) not to grant a certificate of naturalisation under these regulations.
条款 10. (9) 部长可以通过制定规章,规定向以下任何人士授予入籍证书:
(a) 是国家发展与社会基金的贡献者的人士...;或 (b) 在马耳他政府不时批准的经济领域内,作为马耳他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者的人士...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部长根据第(1)款所拥有的、不行使这些规章授予入籍证书的自由裁量权。
(注:所有关于“卓越服务投资入籍”(MEIN/CDI)的具体投资要求,如60万/75万欧元的国家捐款、慈善捐款和房产投资等,都规定在基于此条款授权而制定的、名为 S.L. 188.06, Granting of Citizenship for Exceptional Services Regulations 的附属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