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柬埔寨企业必须在开展经济活动后的15日内到税务局登记注册。
注册完成时,税务局应出具税务登记证,其中包括纳税人身份识别号。为规范起见,所有与政府机构签订的合同需标明纳税人身份识别号。
税务部门有权利要求依法应注册或未注册的柬埔寨企业进行注册。
关于地址、公司形式、业务转让或停业、企业主管或负责税务事项有关人员的任何变更,应在15日内通知税务局。
纳税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30日内完成增值税登记。应登记未能在税务局登记的纳税人,税务局可以将其登记日期确定为其应当登记的日期。当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登记后,若预期当年和随后年度不会被归类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申请注销。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根据规定保存会计账册和相关其他文件,并在税务行政机关要求审查时,交由经办人员审查。对于根据柬埔寨会计法的规定,无须保留的会计账册,纳税人也必须按照税务局的要求保存流水账本,并根据年月日的时间顺序,记录每笔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与支出。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记录和保存与其账户关联的每项交易有关的日记簿和账簿。账户中应记录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因采购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税务局对销售价值或税金所作的任何调整。纳税义务人应每月准备增值税明细表。
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账簿和其他任何资料应按时间顺序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纳税人应保存代扣薪金税的记录凭证和账册,具体内容和方式将由财经部通过行政命令公布实施。
3.2.3 纳税申报
3.2.3.1 报税和缴税程序
(1)纳税人向税务部门呈报税务资料,要求如下:
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呈报税务报告,必须依据税务机关所要求的形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呈报;
②所呈报给税务部门的报告必须由纳税人签名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
③所有投资者必须按月呈递税务报告,每年呈递该纳税年度的税务报告;
④所有投资者应该在呈递年度税务报告时,附上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签发的符合操作规范的证书。
(2)纳税人接受通知书
为确保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税务部门可以签发通知书给纳税人或第三方。通知书上通常注明要求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或银行账户资料。纳税人根据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到税务部门提交通知书上所注明的信息、文件和数据。
(3)税款的支付
税款的支付程序如下:
①到期时应纳税款,须在税务条款规定时间内呈报税务部门;
②到期的应纳税款,须在要求缴付税款通知发出后的30日内缴付。
3.2.3.2 利得税的纳税申报
(1)实际纳税机制和简化纳税机制下的纳税申报
需根据实际纳税评估或简化评估要求计算应交的利得税。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前一个纳税年度所取得的利润。
实际纳税机制下,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报表包括:
①资产负债表
②项目结算报表
③辅助性凭证资料报表
简化纳税机制下,需根据税务机关所提供的税务表格和所要求的附件资料进行填报。
亏损企业也必须依照相同的呈报方式和时间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2)预缴利得税的义务
实际纳税机制下,纳税人应每月按照月营业收入的1%预缴利得税,且需在次月20日内完成申报。
3.2.3.3 薪金税的纳税申报
代扣的薪金税,应在发放薪金次月的20日内,在雇员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向政府机构指定的收税人员处缴纳代扣税款。
所有支付薪金给雇员的雇主,负有下列责任:
(1)在发放薪金之前,计算扣除代扣税税款;
(2)向税务行政机构和雇员报告支付代扣税的有关进展情况。
3.2.3.4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须于每月结束后次月20日之内填报上月增值税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有关税款的缴纳规定如下:
(1)任何纳税义务人或进口货物人,按以上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执行均须缴纳税款,并且缴纳其他有关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应交税款;
(2)如果应交税款的货物供应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税务机构在向货物供应人收缴税款遇到阻碍时,将通过修正法案予以明确规定这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程序。
3.2.3.5 土地闲置税的纳税申报
应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以前缴纳土地闲置税。
3.2.4 税务检查
3.2.4.1 税额评定
在纳税人通过预提方式支付税金和纳税人没有义务纳税申报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额评定应根据自然年度预提的税额进行。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提交纳税申报表而未提交的,未妥善保管账簿或其他所需资料,或是未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信息以合理确定税金的,在以上情况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额估值应由税务管理部门单边执行并派送给个人。单边税额估值应基于以下信息:
(1)各种纳税申报表或纳税人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资料中提及的信息;
(2)信息披露中提及的信息;
(3)税务管理部门收到的其他信息。
3.2.4.2 税金重估和税金重估期间
在纳税人通过预提方式支付税金和纳税人没有义务纳税申报的情况下,税务管理部门可以于自然年度后3年内在预提发生地对税金重估。
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提交纳税申报表而未提交或未妥善保管账簿或其他所需资料,或是未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信息以合理确定税金的情况下,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在以下任一期间内对税金重估:
(1)纳税申报表提交之后3年之内;
(2)如果有证据表明妨碍税务条款的实施,则在所需纳税申报表提交之后10年之内;
(3)如有纳税人书面同意书可在任何时间。
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提交纳税申报表而未提交的,未妥善保管账簿或其他所需资料,或是未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信息以合理确定税金的情况下,纳税人报表提交日期后3年内,基于纳税人原始纳税申报表的错误或疏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修改纳税申报表。如果修改纳税申报表造成退税或税收抵免,税务管理部门在既定税务核查程序下有权进行核定。
在税务管理部门重估税金后3年之内,基于纳税人或税务管理部门在重估税金时无法使用的附加信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税务管理部门对重估税金进行修改。
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修改其纳税申报表或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修改重估税金时,重估税金的时间限制为自纳税申报表提交日起或自税务管理部门修改重估税金日起。
3.2.4.3 税金重估程序
税金重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税务管理部门应向纳税人提供一封重估税金的通知信函;
(2)纳税人有30天时间对税务部门负责税金重估办公室进行回复。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接受或拒绝税金重估。如果纳税人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税金重估。如果对税金重估有异议,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主管提出抗议;
(3)在出具税务重估通知书后30日内,税务部门负责税金重估办公室应将税金重估结果转发给税务征收办公室。
3.2.5 税务代理
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表纳税人利益来执行相关税务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可以对权利移交设定权限。作为纳税人的税务代理人必须代表纳税人的利益,有权:
(1)提交纳税申报表;
(2)呈示报告和各种来往函件;
(3)按照税务条款规定支付税金;
(4)提交复议和申诉;
(5)履行在税务条款下纳税人承担的所有的义务。
税务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在权利移交基础上代表纳税人利益的个人提交权利移交书面证明。纳税人应当对其授权的税务代理人的每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直到税务管理部门收到关于取消权利移交的书面形式确认书为止。
代表纳税人的个人应在代理关系建立日起的15日内到税务管理部门注册该代理关系。
2017年1月1日以后,任何个人或公司向客户提供税务相关服务的,须持有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营业执照。若未按规定取得税务代理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公司向客户提供税务相关服务的,将被处以罚金5,000,000瑞尔。
3.2.6 法律责任
3.2.6.1 违反税务法的行为
(1)违法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若所付的税款低于税务条款所规定的10%以内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呈报税务或缴纳税款,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2)严重违法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若所付的税款低于税务条款所规定的10%以上将被认为是严重违法行为。
(3)逃税
逃税是指在知情的情况下有计划的反复的重犯违法行为,而目的是为了故意减少和消除税务条款所要求的应支付的税款。
在上述所指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也被认为是逃税。
①实际日历年度的3个月内,重犯两次;
②在任何一段时期内,3次或3次以上重犯。
(4)故意阻碍税务法执行的行为
故意阻碍税务法的执行如下:
①普通自然人
1)没有保留正常的会计账册和保留其他相关文件或在交易时没有开具发票;
2)不让税务机关人员接触会计账册和其他相关文件;
3)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4)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资料的更改;
5)制造和呈报伪造记录、文件报告或其他信息资料;
6)隐瞒或蓄意破坏会计账册内的账目、记录、文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7)企图阻止税务的评估工作或税款的收缴;
8)不能在法律要求的30日内,呈报完整的税务报告;
9)蓄意支持上述各项阻碍行为。
②政府官员
1)在没有授权下泄漏保密资料;
2)企图阻碍税务机关的评估和税款的收缴;
3)蓄意支持上述行为。
(5)触犯税务法的刑事犯罪
在不考虑其他行政条款的处罚时,根据前述规定任何人从事逃税活动,或任何人阻碍税务系统的操作,都属于触犯了税务法的刑事犯罪行为。
3.2.6.2 附加税
纳税人若税款支付不足或延迟缴纳税款或妨碍税务条款的执行,将被征收附加税。
(1)因税款支付不足而被追加的附加税
违法者,对支付不足部分将被追加10%的税款作为附加税。如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以一个月计,每月支付2%的利息。严重违法者,支付不足部分将被追加25%的税款,作为附加税。如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以一个月计,每月支付2%的利息。在进行税务重估的期间或在发出税款收缴通知书后的30日内,不会追加利息。
(2)因税款延迟缴纳而被追加的附加税
任何人到期若无法缴税,将被追加10%的滞纳金作为附加税,另外每月加收2%的延迟缴付税款利息。如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则按一个月计,支付2%的利息。若任何人收到催款通知书后的15日内,仍然无法缴纳则将被追加滞纳金的25%的附加税,如不足一个月,则按一个月计,另支付2%的利息。若税务机关,对没有呈报税务报告的纳税人,采取单方面的评估。在此种情况下,将被追加评估税款40%的附加税,如不足一个月,则按一个月计,另支付2%的月利息。
通常,税款的逾期利息应从应交税金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月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利得税的逾期利息,应从利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月的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延迟缴纳车船税将面临金额为应纳车船税一倍的附加税。
(3)因妨碍税务条款的执行而被征收的附加税
因阻碍税务执法而被追加的附加税的罚款如下:
①因阻碍政府官员执行税务评估,纳税人或代扣代理人将被罚2,000,000瑞尔;
②因阻碍政府官员执行简易式或预估式的税务评估,纳税人或代扣代理人,将被罚500,000瑞尔。